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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2-25 00:00:00 阅读:353

湘人社发〔2017〕58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扶贫工作,不断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务协作脱贫部署安排,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 实施范围。

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意愿的适龄劳动者,均属就业扶持对象。

(三) 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精准识别、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劳务协作、开发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帮助一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帮助一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帮助一批贫困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技能培训后实现技能就业。到 2020 年底,实现新增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35 万人,完成贫困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

4.5 万人,通过就业创业和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贫困人口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础信息。

1、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切实担负摸查

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态基础信息的责任。对未就业的摸清就业意愿和就业服务需求,对已就业的摸清就业地点、就业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填写《湖南省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表》(见附件),组织专人审核并将信息录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充分发挥行政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作用,把摸查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态基础信息责任落实到人,谁摸查、谁负责,对信息不准确的重新摸查和录入。信息采集录入和维护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全国农村贫困劳

动力就业信息平台信息的补充采集、情况核实、日常维护工作,实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加强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人员信息、岗位信息的核实录入工作,进行人岗信息智能匹配,将匹配结果分别送至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录入

和维护工作经费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按照“精准、及时、动态”的要求,扎实做好贫困劳动力

就业失业基础信息工作。创新摸查方式,多渠道开展信息摸查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促进就业创业。

1、     全面推进劳务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

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贯彻落实全省劳务协作脱贫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对接(湘西自治州与山东省济南市对接)、省内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对接,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建立长效对接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用人单位作为就业扶贫基地,定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各地要结合每年开展的“春风行动”、 “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扶贫对象与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同时,通过进村入户等形式将岗位信息送至贫困户家中,完善网上远程招聘,降低异地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实现“线上线下”人岗对接常态化,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2、     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具有合法

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每成功介绍 1 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 2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根据贫困劳动力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在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基础上,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70%,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 50% 给予补贴。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 20 元生活费补贴,具体参照我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程序执行。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     创新就业培训模式。鼓励市州、县市区探索实施贫困劳

动力培训工程,开展就业培训创新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调研市场用工需求,扶贫部门牵头入户确认贫困劳动力培训意愿,财政部门牵头整合各类培训资金进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要根据供需情况统筹制定培训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对培训效果好、就业率高、机制健全的市州和县市区,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个 100 万元的专项奖补。通过供需结合、奖补结合,激发基层搭建平台、整合资金、部门联动的积极性,打造培训服务链条,开展订单式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提升就业技能实现就业。

5、     拓宽就业创业渠道。经济发达地区要着力帮扶贫困地区

发展产业,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办厂或实施生产加工项目分包,贫困地区要积极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从事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发展壮大一批家庭服务龙头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在社区建立联系点,引导扶贫对象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各市州、县市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对大龄、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可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脱贫、基础设施建设等脱贫攻坚工程中开发出来的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优先提供就业帮扶。

6、     给予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对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州、

跨县区)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定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及拨付办法。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包(租)车人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统筹安排。

7、     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各地要对就业扶贫基地接收和稳定

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其就业失业情况,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上岗。

(三)促进稳定就业。

1、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 1000 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地区的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1500 元。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     树立就业扶贫典型示范。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

量较多、稳岗效果较好、就业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就业扶贫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将从中认定 60 家左右作为“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精准扶贫爱心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创建活动,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4、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输出地人民政府和驻输入地劳务协作办事机构,要配合输入地执法部门做好权益维护工作。

5、     加强人文关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帮助其适应就业岗位和城市生活,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为贫困劳动力及其后方家属开展关爱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就业扶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搞好服务培训,推动劳务协作。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规划,在“五个一批”脱贫工作中统筹考虑,协调推动贫困地区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负责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的摸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定期交换贫困劳动力数据信息和工作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落实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

(二) 加强督查考核。

将就业扶贫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各级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部门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不落实、资金不到位、成效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问责。

(三) 落实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将根据各地就业扶贫工作实际,在资金分配时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就业扶贫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可根据就业扶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相关资金,保障政策落实。

(四) 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

结合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大力宣传促进就业扶贫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成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引导贫困劳动力、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树立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



本实施意见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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