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银四”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有企业把迟到的年终奖当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师提醒,推迟发放年终奖有可能被认定为欠薪,企业留人靠的不是“延迟满足”的年终奖,而是“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真心和良心。
是“割肉”跳槽,选择做一个“即时主义者”;还是保持佛系,静待一再推迟的年终奖,享受“迟来的满足”?连日来,福建省某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的销售总监赵鑫鹏每天都在纠结。“新东家的offer都到了,老东家去年的年终奖却还没有来,是留还是走?”赵鑫鹏笑着对记者说,“对我们这些打工人来说,这是来自灵魂的拷问!”
推迟发放年终奖并不只发生在酒店行业,也不只是疫情下的特例。智联招聘2019年发布的《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约有27.6%职工无法在农历新年前领到年终奖,而这个数字与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0年新版报告基本持平。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说,只有“年终”没有“奖”,并不是个例。
年终奖也有“奇葩套路”
“好的年终奖千篇一律,奇葩的年终奖各显神通。”福州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方悦新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
2018年以前,方悦新在农历春节前就能收到公司发放的年终奖,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公司招聘时的“卖点”,就是“每年年底发放3个月全额工资奖励”。但2018年春节,公司发出内部邮件,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推迟到了次年的4月份。到了2019年,公司管理层颁布了升级版的年终奖分期发放方案:“年前只发30%年终奖,剩下70%待次年6月再行发放,奖金未发放期间,按照投资理财核算收益。”而到了2020年,疫情成了公司再次加码的借口,年前发放的年终奖比例被下调到了15%,而奖金剩余部分的理财收益则原地蒸发、不见踪影。
眼看总额38470元的年终奖只发了不到5800元,方悦新只能眼巴巴地等待6月的到来。他笑着说:“这下年终奖真的成了‘年中奖’。”
在厦门一家文创产品设计公司工作的设计师罗文君也有类似经历。在这家设计公司里,年终奖发放并没有明确时间,唯一的规定是“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发放奖金”。3月底,眼看去年的年终奖还没有着落,罗文君权衡再三打算“裸辞”,去附近的一家皮具工厂做产品开发。可没想到离职的第二天,文创公司就发放了奖金,而她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老东家发放奖金的名单上。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媛媛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发放条件、时间和形式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此外,《劳动合同法》也并未将奖金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前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发放方式的比例并不高。邱媛媛表示:“职工是否有权索要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年终奖,取决于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约定,要终结奇葩年终奖,需要靠法律的制约。”
延迟的背后
“留人,当然是为了留人!”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赵鑫鹏所在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范丽,她告诉记者:“推迟发放奖金这是行业里的惯例,企业也要应对春节后的‘离职潮’。”
方悦新也清楚地记得,2018年公司发出的内部邮件里也做出了说明:“推迟年终奖是为了稳定员工队伍。”
记者采访了在厦门市同安区专门从事劳动关系健康体检的劳资法务专家周玉萍。她介绍说:“金三银四”是她处理职工离职、社保转移等法务咨询的高峰期,也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她表示,大多数企业推迟或者分次发放年终奖的出发点还是为了留人。
然而,迟到的年终奖真的能留住人吗?
罗文君并没有等到年终奖发放便选择了离职,寻求更高的薪酬待遇是她选择离开的原因。
赵鑫鹏虽然自己还没有离职,但他所在的销售团队里,仅有的8个销售,不到三年就已经换了一轮。他本人也并没有放弃“跳槽”的可能,依然在等待“猎头”为他带来下一个条件更为优越的岗位。
方悦新告诉记者,当初推迟年终奖,确实留下来一批员工,但公司“阴晴不定”的年终奖政策,让职工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当年想走却没走的员工,这几年也都陆续离职了。在他看来,推迟的年终奖或许能够推迟职工离职的脚步,但很难扭转大家的去意。
智联招聘的调查显示,只有33.8%的求职者认为年终奖是“选择工作的必要条件”,不到19%的人将年终奖视为“苦苦撑着不离职的原因”。
“年终奖是一把‘双刃剑’。”中国中小企业咨询师专家库专家、福建人才驿站主任袁凌认为,年终奖占到薪酬50%以上才具备实质性的激励意义,当年终奖不到职工收入的30%时,对职工的职业选择很难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留人关键要留心!”他呼吁,“企业在制定年终奖方案时,还是要回归到以人为本的价值判断。”
小心留人的“年终奖”成“违法欠薪”
罗文君因为辞职错过的年终奖,究竟能不能要回来?
邱媛媛表示,若劳动合同约定:“年底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而劳动者又选择在整个年度结束前离职,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奖金。而罗文君已完成一整年工作,若她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年终奖。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应参照同岗位在职员工的奖金数额,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此外,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奖金事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中亦未规定或约定有奖金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发放奖金。
“年终奖要‘即时支付’不要‘延迟满足’。企业若未按约定发放奖金,可视为欠薪!”邱媛媛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组成。该规定同时明确,年终奖应纳入奖金范围,因此奖金是工资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企业违约,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奖金,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主张赔偿。
邱媛媛提醒,若企业违法不发放奖金,职工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避免超过仲裁时效而败诉。提请仲裁的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则要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理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